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吴媚 “跳槽”是职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星富优配,然而,如果“跳槽”太过频繁,有些公司会对劳动者产生负面印象甚至不予录取。那么,隐瞒自己频繁“跳槽”的工作经历可取吗?近日,广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。
员工十五年“跳槽”13家公司 入职隐瞒实情被发现后遭辞退2023年某日,小张入职某服装公司。小张填写的《入职申请表》工作经验一栏显示:2016年至2023年在甲公司任服饰制版;2012年至2016年在乙公司任服饰制版;2009年至2012年在丙公司任服饰制版。
填表人声明处载明“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”“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”“如有不实之处,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,并不要求任何补助。”
后续某服装公司调查发现小张陈述的工作经验与实际履历严重不符,遂于2024年3月向小张发送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》,通知小张鉴于其工作简历不实,有重大隐瞒欺骗等行为,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
小张认为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星富优配,提起劳动仲裁。因不服裁决结果后又诉至法院,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等。
法院审理过程中,小张自述其工作经历如下:自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,其换了13家公司,短则数天,最长不超过两年,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工作时间均少于一年。
裁判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驳回小张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。
小张不服,提起上诉。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星富优配,维持原判。
【法官说法】 劳动者故意隐瞒工作经历 属于弄虚作假行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志伟认为,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之一,劳动者应如实说明。
从小张自述的工作经历来看,2009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小张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,且绝大部分工作经历的工作时间均少于一年。
由此可见,小张的实际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某服装公司时填写的《入职申请表》工作经验存在较大差异,不可能是小张所称的理解差异或记忆偏差导致。
小张在填写《入职申请表》时故意隐瞒工作经历,意图通过虚构较为稳定的工作经历顺利入职某服装公司,属于弄虚作假行为。
《入职申请表》已载明“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,如有不实之处,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,并不要求任何补助”,小张对此亦签名确认,视为小张认可该内容。
综上,小张上述隐瞒工作经历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某服装公司据此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。小张诉请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,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官提醒,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,也是维护自身权益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。
若因侥幸心理弄虚作假,不仅违反诚信原则,甚至还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。唯有坚守诚信原则星富优配,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,实现劳资双方共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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